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落实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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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落实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落实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落实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赠与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落实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落实,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落实人员进入落实现场,致使落实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落实义务的人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落实,致使判决、裁定无法落实的;聚众冲击落实现场,致使落实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落实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落实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落实,致使申请落实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落实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落实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落实而拒不落实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情节严重,以拒不落实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落实义务的人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落实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落实的,以拒不落实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落实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护理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落实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落实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落实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报价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落实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落实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打击拒不落实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落实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30日 法释〔202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落实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落实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落实,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拒不落实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落实人、协助落实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落实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落实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落实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落实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落实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三条 负有落实义务的人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落实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赠与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落实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落实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落实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落实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落实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落实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落实,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落实人员进入落实现场,致使落实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落实案件材料、落实公务车辆和其他落实器械、落实人员服装以及落实公务证件,致使落实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负有落实义务的人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落实,致使判决、裁定无法落实的; (二)聚众冲击落实现场,致使落实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落实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落实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落实,致使申请落实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有能力落实是指负有落实义务的人有全部落实或者部分落实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在认定负有落实义务的人的落实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落实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落实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落实而拒不落实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情节严重,以拒不落实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落实”,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落实措施后仍无法落实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落实,也包括部分无法落实。 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落实义务的人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落实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落实的,以拒不落实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负有落实义务的人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落实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拒不落实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护理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落实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落实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落实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二条 对被告人以拒不落实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报价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落实法院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落实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落实义务的人拒不落实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落实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落实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落实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十五条 拒不落实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落实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落实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